生育給付

請領資格:
1.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期間生產,均可依農保條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生育給付。
2.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(可合併計算)滿280日後分娩者,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,或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,均可申請生育給付。
3.被保險人應於其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(流)產之日起兩年內,提出生育給付之申請,超過上述兩年期限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請領時應備書件:
1.出生證明書
2.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戶名簿
3.被保險人印章、存摺
4.10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(區公所請領)或契約書正本
5.戶口名簿(申辦健保專用)
註:1.外籍配偶須另附居留證(取得後滿六個月)
2.新生兒須先申辦戶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