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障給付

請領資格:
1.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傷病致殘廢者。
2.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,經治療終止後,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,一次請領殘廢給付。
3.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,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,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給付標準:
被保險人罹患傷病並經全民健保醫療院所診斷殘廢,其殘廢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,按其殘廢等級,給予殘廢給付。其給付標準最低為15等級,給付30日,最高為第一等級,給付1,200日。
請領手續:
請領身心殘廢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核處:
1.殘廢診斷書
2.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及印章
3.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
4.十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(區公所請領)或租約期間內之契約書正本
註:1.診斷書內醫生填表之處,須逐一加蓋醫生章
2.申請「脊椎障害」須檢附診斷前後X光片(光碟片)
3.若達給付標準經核示無法從事農業工作,勞保局將自成殘日逕予退除農健保資格,會員資格將提呈理事會審議  
注意事項:
請領殘廢給付,應自醫療院、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